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表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网   发表时间:2023-03-22 11:19     分享至:

顺府办发〔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0373)。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企业质量文件精神,全力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打造资本市场顺德军团,助力打造最友好的制造业强区,促进顺德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区依法注册和纳税登记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经顺德区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拟上市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的股份制改造。 

  第五条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按如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一)向广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六条对2020年1月1日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贷款金额超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按每100万元人民币给予最高不超过4%的贴息支持,贴息金额按贷款金额的百万位数取整进行计算。 
股改企业每年每家可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企业享受贴息时间从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或次年起算,最长不超过三年。申报贴息的贷款用途主要用于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成功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或挂牌,按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给予扶持: 
(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二)在新三板挂牌,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三)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进行直接融资,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四)自《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28号)实施以来,对境内已上市企业在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九条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十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已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顺德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在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已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顺德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发债,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按融资额的2%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对为我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公司,合计按融资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二条对我区先进制造业上市企业并购国内外非关联科技型企业,交易金额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我区依法设立登记并纳税。依法经营所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四条鼓励上市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投资机构股东在顺德区辖内证券机构转让A股限售股。转让A股限售股所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防范化解上市企业风险,规范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配合上市企业监管工作,督促上市企业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在稳健规范基础上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引导推动上市企业纾困及流动性风险化解,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处置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2020年1月1日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上市企业给予专项扶持。 

  第十六条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举办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交流沙龙、投资策略会、上市培训班等活动,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对接,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服务,提升资本市场顺德军团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七条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情况发布申报通知(指南),组织企业开展申报,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申请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四)企业与券商等上市中介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 
(五)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受理文件; 
(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经贷款行盖章确认的归还利息清单,还清贷款的须提供经贷款行盖章确认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七)上市或挂牌证明文件; 
(八)挂牌企业实现融资证明文件; 
(九)发行债券相关证明文件; 
(十)并购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纳税相关证明; 
(十二)上市企业股东转让A股限售股纳税相关证明; 
(十三)购买上市企业董监高责任险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按各申报项目要求提交,企业须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定期申报,具体申报事项和要求以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指南)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和核准,申报结果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科学技术局发文确认扶持企业名单和扶持金额,并与资金申报单位签订《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合同书》,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由区科学技术局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作出承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科学技术局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区级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依法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修订)》(顺府办发〔2019〕42号)有效期内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挂牌上市企业按前述4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进行扶持。2022年1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额度以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批准的本级政府年度预算为准,本办法由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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