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额利诱”
发表单位:市金融局   发表时间:2015-06-06 08:15     分享至:

    佛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市民,非法集资最大的特点就是利用高额回报诱惑投资者

    近日,高明网友“wl8932xcrb”在网上发出“朋友公司非法集资上千万,自己居然是公司法人,根本不知情,追究起来,我有责任吗?”的疑问。随后,多位律师给出了不同答复,有说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也有说如有证据证明自己并非设立公司时的法定代表人,且没有参与过非法集资的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涉及非法集资会有什么后果?如何避免牵涉非法集资?佛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将为市民一一厘清。本报也将联合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推出“打击非法集资”系列专题报道,以及市民议事厅主题宣传活动,以文字、漫画、情景剧等多种形式向市民科普。

    非法集资日渐猖狂

    今年512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14年我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案件60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67名。而今年仅1~4月,我省公安机关就已破获非法集资案件74起,同比增长221.7%,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07名,同比增长137.8%

    佛山作为广东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城市之一,去年陆续爆出200名老人被非法集资欺骗;广东佛山女富豪非法集资34亿元,涉嫌集资诈骗罪受审;一名福建男子与一广东遂溪女子以办茶园为由,在佛山、中山等地集资诈骗320余万元等多条新闻。在这些事件中,市民损失过千万元的大有人在。

    市处非办表示,近几年,社会非法集资活动猖獗,大案、要案频发,呈现从单一行业、单一领域向多行业、多领域渗透的现象。另外,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民间借贷将更加盛行,但民间借贷常常与非法集资、高利贷、讨债公司等联系在一起。为了给市民营造一个健康的理财、企业投融资的环境,“打击非法集资”显得尤为重要。我市也于较早前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系列活动。

    高额回报是最大陷阱

    据市处非办方面介绍,非法集资最大的特点就是利用高额回报诱惑投资者投资。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他们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者大多数是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也会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因此市处非办方面提醒,市民在投资前可以通过各种正规途径主动辨别项目的真假。而中老年人在参与投资理财时应与子女或家人商量后再做决定,避免进入骗局。此外,在日常投资理财活动中,市民要保留原始证据及合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市民也要小心这方面的陷阱。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借款,并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4倍,正常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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