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融资渠道打击非法集资
发表单位:市金融局   发表时间:2015-06-11 08:16     分享至:

拓宽融资渠道打击非法集资

佛山金融部门致力于搭建多层次、多元化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在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融资难、贷款难等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日益凸显。对于佛山众多中小微企业而言,融资渠道、融资平台相比起大型企业要来得狭窄、缺乏,这在无形中给非法集资滋长提供了温床。

    对此,佛山金融部门致力于搭建多层次、多元化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优化金融环境。

    融资难催生非法集资

    今年3月,我市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多名供货商到三水裕成五金化纤有限公司追讨货款。经查,该公司老板李家某、李照某在2012年至20143月期间,以正在经营的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有限公司、三水亮成制漆有限公司等企业运转资金紧张为由,虚构资金用途、出具借条、用同一实物抵押多个借款人,许以月利2~9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先后向30余人累计借款2亿多元。三水公安分局已对二李进行立案侦查,并于今年4月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目前已依法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其实,自2000年开始,二李就在自有资金不足情况下,以允诺支付高额利息的借款方式募集资金,先后投资经营多家公司企业。由于投资经营不成功,还要支付高额借款利息,以至于需募集更多的资金才能维持运作。

    二李的做法是恶意所为还是因为没有更好选择的无奈之举呢?其原因值得深究。就在今年3月份“企业暖春行动”的一场座谈会上,泰冈紧密机床董事长陈特夫就曾表示,公司在购买机床时遇到过贷款困难;而在去年11月举办的企业代表座谈会上,坚美铝型材副总经理刘建辉也曾表示,由于融资难,去年公司的财务成本大幅攀升。

    市场对融资、贷款的需求旺盛,而获取渠道却相对狭窄,这无疑助长了企业的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相对隐秘且缺乏监管,无形中就给非法集资的滋长提供了温床。

    为企业搭渠道“引活水”

    佛山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融资者在面对资金短缺的困难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合法的融资渠道,切勿非法集资。

    今年,我市针对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时出现“还贷难、续贷难”现象,重点推出了总规模15亿元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目前,专项资金运作正常,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短期资金周转难题,保障了企业的资金需求。

    同时,我市也支持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佛山市金融局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市具备正式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达到39家,包括集成、友诚、中盈盛达、宏汇、粤纺等,注册资本近80亿元,规模在省内位居第二。同样,截至2014年底,我市共有本地法人融资性担保机构30家,包括中盈盛达、集成、稳当等,在保余额127.64亿元。而且,佛山担保行业协会也牵头成立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

    此外,今年佛山市金融部门也“吹风”要力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特别是在上市、债券等融资方面,助力企业焕发新活力,减少非法集资发生的几率。

    年初《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债券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支持企业债券融资的文件陆续出台。而在区域债券市场方面,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正打造服务全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债发行平台。

    在上市方面,截至2014年底,我市上市公司总数已经达到40家,形成A股、B股、H股等齐头并进的局面,累计融资超过650亿元,证券市场“佛山板块”逐步壮大,佛山市资产证券化率由2011年的28.46%上升到2014年的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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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知多少

    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有哪些?

    对非法集资活动,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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