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表单位:本网   发表时间:2020-03-03 09:20     分享至:

  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佛山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相关工作要求,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全力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一)支持重点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在疫情期间,对响应政府号召和要求,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积极增加生活必需品储备和供应、人力投入、市场投放频次,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民心、稳定物价起到重要作用的重点批发(农产品)、零售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防控防疫物资进口。支持企业进口防控防疫物资,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恢复重点领域消费

  (四)搭建促消费平台。打造春夏秋冬四大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我市商场(超市)、连锁企业、建材家居、老字号等商贸企业参与,对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汽车消费节、“家·生活”主题家装家居、电子电器、服装服饰、食品饮料、交通工具等品质消费活动、“岭南味·佛山品”美食文化节、“买年货”购物等促消费主题活动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五)推动餐饮行业复苏发展。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订餐配送业务给予资金支持;组织开展佛山市餐饮品牌(名店、名菜、名点)评选工作并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省级以上老字号、国家四钻级以上酒家、中国餐饮百强、绿色饭店等称号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以可获得的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六)提振汽车消费。鼓励“国六”标准排量汽车消费,在2020年3月1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标准排量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资金补助,推进汽车消费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稳步增长。

  三、打造消费新场景新业态

  (七)扶持商圈及特色商业街区发展。对被商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促进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夜间经济有一定基础的城区,鼓励新建、改造提升酒吧街、咖啡街、餐饮街,打造一批夜间经济示范商圈(示范街区)。对夜间经济示范商圈(示范街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新零售、新业态发展。对为社区提供线上下单、线下体验、送货上门、无人销售等服务的连锁企业新增门店给予奖励。

  四、强化提升对外商投资吸引力

  (十)加大对外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在《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财政奖励基础上,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对在佛山设立且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分档次予以奖励。各区政府申请、经市政府认定的重大外资项目,可启动“一事一议”的特殊程序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加强投资政策宣传及投资环境推介。加强对《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解读,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整合各类招商资源,聚焦国内外重点区域开展全球化招商推介活动,办好“广佛全域同城全球招商大会”,积极对接深圳外溢产业,开展“中日合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产业园区(佛山)”前期筹备工作,加强对重点国家的招商宣传推介力度,提升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整体形象。对参加市商务局、市级招商平台(高新区、三龙湾)、各区和镇街指定的重点境外招商引资经贸活动的行业商(协)会和企业可给予不超过80%的资金补助。

  (十二)加强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优化重点外资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审批服务方式,在全市各区全面推进“标准地”供应、“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等新举措,实现重点外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目标。

  (十三)优化线上平台办理功能。加强与市监部门协调合作,对于新设立及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窗受理”,整合部门与企业有关的业务系统,实现单点登录、无缝链接。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外资企业经营运作情况。

  五、推动对外经贸合作

  (十四)支持企业拓展多元化国际市场。加大对企业参加国际专业性展会支持力度,提高参展费扶持额度。对企业因疫情被迫放弃参加市级境外重点展会,且无法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支付展位费的,对企业展位费损失给予部分补偿。优化进口结构,对企业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设备、技术、产品等给予贴息扶持,扩大相关进口规模。

  (十五)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自主营销体系。支持生产性外贸企业在境外建设自主品牌展厅、专卖店等自主营销网点,提升境外营销渠道控制力。对经认定的佛山泛家居品牌产品海外展示体验馆项目,对平台方运营推广费用及进驻企业的展位费、特装费、物流费给予扶持。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获得中央和省财政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设立(或并购)的境外投资企业给予开办费补助,配套中央和省财政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扶持资金对境外投资企业投保中信保统保平台项下险种的保费或担保费用给予补助。

  (十七)打造境外经贸合作区。制定佛山市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新增对佛山自建园区的投资企业给予开办费补助;对投资入驻佛山自建园区或佛山共建园区的企业给予开办费补助,补助比例高于非投资入驻佛山自建园区或佛山共建园区的企业10%。

  六、增强外贸抗风险能力

  (十八)加强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投保的扶持力度,在落实省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险种类别再给予配套扶持。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九)加强贸易摩擦应对服务。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支持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应对疫情期间遭遇的国外贸易救济调查,对参与案件应诉并撰写案件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十)强化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问题。协调中介机构为受影响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

  七、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二十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对电子商务类企业为提高销售水平和流通效率、减少疫情对经营影响、提升电子商务销售的服务体验和方便群众生活而采用先进或适用技术和设备,对现有销售、流通环节进行技术改进和提升的,包括新建或升级改造销售服务平台、平面视觉设计创作设备、仓储管理系统、社区末端配送网点及相关设备等,按照不超过该技术升级改造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二十二)支持O2O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引导商超、零售、餐饮等受疫情影响企业利用O2O解决方案、移动商城、APP应用等方式开展交易、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各种经营活动,对其实现线上线下(O2O)深度融合给予支持。鼓励企业与商务楼宇、小区物业等合作。推动O2O、分享经济、智能制造、精准农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对传统产业发展理念、业务形态和管理模式的进一步渗透,加速形成新的技术经济范式。

  (二十三)大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我市传统外贸企业和制造企业充分利用中国(佛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政策机遇,实现在线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支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开展国际贸易。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通过国际认证及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品牌推广。鼓励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开展仓储配送、售后服务业务。

  八、提升口岸及物流服务水平

  (二十四)支持口岸经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生产运作。对口岸经营企业购置防控防疫物资(品)所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口岸通关和作业安全;支持口岸码头经营企业进行生产作业系统信息化软硬件提升改造,提高口岸码头的生产运作效率。

  (二十五)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各项新功能的应用推广,着力提升“单一窗口”运维服务水平,推动“单一窗口”标准版业务应用率全面提高;依托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佛山分平台,拓展地方特色应用项目,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二十六)推进“智慧物流腾飞计划”。组织认定第八批“智慧物流腾飞计划”试点企业,对智慧物流试点企业开展物联网技术应用工程、先进适用物流装备应用工程、物流标准化工程、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工程、物流创新工程、物流人才培育工程等六大提升工程进行资金支持。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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