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表单位:禅城区司法局   发表时间:2023-09-14 11:04     分享至: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工作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属地镇(街道)反映(联系电话:82001011)。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优做强中心城区高端服务业,赋能佛山产业高质量发展,以佛山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添翼行动”启动为契机,结合佛山现代保险产业集聚区建设,禅城区在环文华公园创新活力区范围内积极打造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吸引上市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助力佛山企业上市发展,带动高端专业服务业在禅城区不断集聚,提升中心城区产业竞争力。为支持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建设,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禅城区安排资金总规模5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上市服务企业进行扶持。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三条本规定所扶持的上市服务企业包括主要服务企业、其他服务企业和商、协会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机构)〕:

  (一)主要服务企业为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二)其他服务企业为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的服务机构和其他上市服务机构。

  (三)商、协会机构为禅城区内对企业上市具备促进作用,且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服务企业成员单位不少于100家(其中上市企业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量的比例不少于30%)的区级及以上商、协会。

  上述提供上市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的服务机构应遵循《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税务登记地址在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试点载体范围内,且承诺五年内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税务登记地址不迁离的上市服务企业。集聚区首期选取佛山绿地中心和万科金融中心作为试点载体,试点载体经禅城区政府批准后可增加。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五条  购房补助

  对新落户的主要服务企业入驻之年起3年内年销售额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含)且纳税额不低于600万元(含),并在集聚区范围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后企业购买集聚区范围内的办公用房。每家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只可以申报一次购房费用补助。享受该条购房补助的企业,自申报补助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将新购置办公用房出租、出售,否则须全额退回依据本条所获得的购房费用补助。享受该条购房补助的企业不可同时申请租金补助,对已获得租金补助后购房的企业,在扣除已获得的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差额发放购房补助。

  第六条  租金补助

  (一)对主要服务企业给予三个档次租金补助

  第一档: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入驻之年起3年内年销售额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含)且纳税额累计不低于600万元(含)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50%给予前24个月的租金补助,自物业合同计租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档: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入驻之年起3年内年销售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含)且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含)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30%给予前24个月的租金补助,自物业合同计租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档:对其他搬迁的,上一年度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以上,且本年度销售额和纳税额增长均不低于10%及以上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达标年度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助。每12个月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其他服务企业给予二个档次租金补助

  第一档: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其他服务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30%给予前24个月的租金补助,自物业合同计租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档: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其他服务企业,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15%给予前24个月的租金补助,自物业合同计租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新入驻的商、协会机构,按照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金额的50%给予入驻之年起连续36个月的租金补助,自物业合同计租之日起计算。每12个月每家企业(机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上述企业(机构)签订的自用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需不少于5年,且企业(机构)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不得申请该项补助。

  (五)上述企业(机构)的租金补助于每个政策申报期进行申报。

  第七条  装修补助

  (一)对主要服务企业给予三个档次装修补助

  第一档: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入驻之年起3年内年销售额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累计不低于600万元及以上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含),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档: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入驻之年起3年内年销售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累计不低于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含),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档:对其他搬迁的,上一年度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及以上,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以上,且本年度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主要服务企业,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含),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新注册成立或区外迁入的其他服务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及以上且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含)。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新入驻的商、协会机构,按照其办公用房装修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含)。每家企业(机构)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上述企业(机构)签订的自用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需不少于5年,对已获得购房补助的企业自用物业使用期限需不少于3年,且企业(机构)对外分租、转租的办公用房不得申请该项补助。

  第八条  业务奖励

  (一)鼓励推动企业上市

  1.推动企业股改。对成功推动佛山市企业完成股改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的上市服务企业,按照单个服务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业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推动境内外上市。对成功推动佛山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纽约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新加坡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上市服务企业,按照单个服务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业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如在股改阶段或推动企业“新三板”挂牌已获得扶持,则按扣减已获得扶持资金后的差额给予扶持。

  (二)鼓励推动企业“新三板”挂牌

  对成功推动佛山市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上市服务企业,按照单个服务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本条所指单个服务合同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后签订的服务合同。

  第九条  人才奖励

  (一)对当年度销售额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含)且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含),在禅城区内缴税及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不少于30人的企业(机构),每年给予该企业(机构)5名高级人才奖励,按照奖励对象年度应纳税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的16%给予奖励,且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对象年度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禅城区级地方企业增效贡献部分的100%。

  (二)对当年度销售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纳税额不低于100万元(含),在禅城区内缴税及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的企业(机构),每年给予该企业(机构)4名高级人才奖励,按照奖励对象年度应纳税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的12%给予奖励,且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对象年度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禅城区级地方企业增效贡献部分的80%。

  本条所指高级人才是指公司的董事长(所长)、副董事长(副所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员名单由申报企业(机构)择优挑选,由企业(机构)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代为申报,奖励资金落实到个人。

  第十条本办法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入驻之年起前3年累计年销售额和累计纳税额的奖励条款采取“企业承诺奖励制”的方式实施:即于入驻之年起前2年内申请奖励的企业(机构)需签订自选奖励档次的履约承诺书并申请当年度奖励,于第3年结束后进行考核。

  考核达标档次与承诺档次不一致的,采取“多还少补”的方式执行;考核不达标任一档次的企业则须返还前2年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实行优先奖励,若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奖励合计超出企业(机构)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企业增效贡献部分的100%,则暂不发放第八条奖励,直至企业(机构)累计对禅城区级地方企业增效贡献部分的100%高于依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已奖励金额的则启动发放第八条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第八条奖励当年超出对禅城区级地方企业增效贡献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发放,最长递延期限两年。商、协会机构除外。

  第十二条对经审核,符合上市服务企业资质的优质企业(机构),可纳入“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机构白名单”。

  第十三条 支持招商中介加快发展,对引入集聚区范围内的上市服务企业的招商中介,可以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资金扶持奖励。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对于促进禅城区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集聚区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扶持项目,可由禅城区政府研究决定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已按市、区“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其中区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向属地镇(街道)拨付,再由属地镇(街道)向扶持对象支付。

  第十六条如遇同一企业、个人同时享受区内同类多项扶持政策时,除非另有规定,原则上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申报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机构)从入驻之年起需承诺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迁离集聚区范围,否则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本办法扶持资金(人才奖励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纳税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实际入库纳税额合计数额(包含免抵调,但不包括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新落户”“新注册成立”“区外迁入”是指本办法印发实施后,在集聚区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办妥税务登记手续正式运营的企业(机构)。成立和迁入时间以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条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上”“不超过”“不少于”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支持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5年内不得申请区、镇(街道)各类扶持资金补助,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申报内容及扶持资金的实施细则由属地镇(街道)发布申报指南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原已在有效期内申报奖励但未执行完毕的奖励项目,仍可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继续执行至完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局会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属地镇(街道)负责解释,由属地镇(街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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