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迈入新阶段
发表单位:本网   发表时间:2021-04-29 14:11     分享至: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前端防控仍显薄弱,常态化、规范化治理有待加强。因此,有关部门自 2016年起开始研究制定专门行政法规,着力提升非法集资行政处置效能。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多轮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出台《条例》强化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将更好地用法治的办法开展防非处非工作,有利于明确职责,弥补短板,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条例》将非法集资行政处置纳入法治化轨道。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长期以来处非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刑事打击、轻行政处置”问题,不利于风险的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防非处非主体责任,在行政处置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条例》在系统总结国内实践经验、深刻把握防非处非规律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对非法集资作了清晰定义,明确了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个要件,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情形,有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条例》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的行政查处权,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组织调查认定、采取强制措施、监督资金清退等,有效解决手段措施缺乏等突出问题,必将有力促进行政处置和刑事打击的并重并举。

       《条例》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防非处非工作理念。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防非处非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链条防控要求,及时防范和化解涉非风险问题。《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体现了依法守护好人民群众“钱袋子”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条例》要求地方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和新闻媒体开展常态化、针对性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积极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动员群众,着力凝聚群防群治强大力量,为打赢打好防非处非人民战争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任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既是经济工作又是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必须把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强调了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同时,明确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条例》将有力推动处非工作关口前移。处非工作必须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在源头把关和传播渠道管控上持续发力,坚决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调金融是特许行业,明确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同时,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并要求积极构建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将进一步提高对非法集资的发现和识别能力,及时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切实阻止风险蔓延放大。

       《条例》要求构建处非全国“一盘棋”工作格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错综复杂,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条例》在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基础上,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要参加防非处非工作机制。在监测预警方面,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等对非法集资的监测报告义务;在宣传教育工作中,除地方政府外,还进一步明确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的职责,均体现了这一理念,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协同联动,形成防非处非的强大工作合力。(特约评论员 楚非)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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